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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法律责任和权利

2022-01-14 来源:易榕旅网

这篇文章介绍了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法律责任和主要权利。行纪人的法律义务包括两项内容: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和妥善保管的义务。行纪人的主要权利包括请求报酬权、介入权、提存权和留置权。行纪合同属于有偿合同,行纪人完成委托人所委托的事项可以获得报酬。

法律分析

一、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行纪人的法律义务包括两项内容。第一,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行纪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行纪行为,并应当尽注意义务,以使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第二,行纪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义务。这意味着行纪人应尽一切合理努力,以保护委托人的利益,并在必要时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失。

(2)依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委托人指定了卖出价格或买入价格的情况下,行纪人应当按委托人的指定价格处理事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3)妥善保管的义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4)委托物处置的义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与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5)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行纪人的主要权利

(1)请求报酬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介入权。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行纪人买入或卖出市场定价的商品时,只要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提存权。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

(4)留置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九条)行纪人的留置权,民法典未作规定。因此,它应该算一个新规定。日常生活中行纪合同还是比较常见的。一般主要在贸易活动的时候经常会使用到行纪合同,行纪合同和大多数合同一样,需要行纪人完成委托人所委托得事项,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就可以获得报酬。因此,行纪合同是属于有偿合同。

结语

根据上述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法律责任和主要权利,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行纪人的法律义务包括两项内容,分别为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和妥善保管的义务。行纪人的主要权利则包括请求报酬权、介入权、提存权和留置权。行纪合同属于有偿合同,行纪人需要完成委托人所委托的事项,并按照合同约定获得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律师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三十九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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