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聘书中载明薪酬、试用期等具体确定的内容,并表明在一定期限内经对方表示接受,聘书即发生效力。因此,该聘书的性质是向拟聘用的劳动者发出要约。聘书要约经拟聘用的劳动者承诺后即成立,具有劳动关系预约合同的性质,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当然并非所有的聘书都会必然发展为预约合同的效力,审判实践中也应从合同成立生效的角度进行审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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