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员工在外设立同种类公司应该怎么办

2020-02-02 来源:易榕旅网

法律分析:如果该职员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涉嫌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但如果该公司不属于国有公司且该职员不是公司的董事或经理则其行为不构成此罪。

另外,如该职员利用的信息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且有证据证明该信息是未经公开的、有价值的,并且是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涉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一、非法经营类似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非法经营类似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犯罪对象是竞业管理制度和国有企业的利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为自己或他人经营与其任职的公司,企业同类经营,获得非法利益,数额巨大;

3、主观方面为故意;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并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公司中的高管可能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公司中的高管的法律责任有:

(一)公司高管的民事责任风险

1、公司高管对公司所负的民事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忠实义务,造成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补充赔偿责任,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如果是因为高级管理人员未尽到忠实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该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违法收入归入公司责任,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改条第1款所列行为取得的收入,依法予以追缴或者归国家出资企业所有。

2、公司高管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

在公司对第三人侵权的案件中,公司管理者是否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尚存争议,在公司诉讼实践中,似乎没有理由支持第三人对管理者的赔偿请求权。但是,如果管理者对公司进行操作的事实足以令人相信管理者与公司共同实施了侵害行为,或者公司的侵害行为完全是在管理者的恶意操纵下进行,公司只不过是管理者逃避个人责任的工具,那么,理应支持第三人对管理者的赔偿请求。

(二)公司高管的刑事责任风险

我国刑法针对公司高管和股东所指控的罪名有120项左右,主要规定在刑法分则妨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公司高管的刑事责任风险,主要源于其在公司运行阶段的不当行为。

1、因贿赂行为产生的刑事责任

(1)公司高管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构成行贿罪。

(2)公司高管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构成对单位行贿罪。

(3)国有公司、企业的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构成受贿罪。

(4)公司、企业的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5)公司、企业的高管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2、因违背忠实、勤勉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2)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5)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6)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7)负有直接责任的公司高管,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8)公司、企业的高管人员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9)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高管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务非法占为己有的,构成贪污罪。

(10)公司、企业的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11)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高管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3、因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产生的刑事责任

(1)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有以下行为之一,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构成妨害清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虚假破产罪: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

(三)公司高管的行政责任风险

企业高管也面临行政责任风险,而行政责任主要通过行政处罚体现。行政处罚来自于政府的各个部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环保部门、卫生部门、公安部门、银行管理部门等。

在公司法实践上,公司高管面临行政责任的情形,主要存在于证券行业。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公司高管面临的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类:

1、禁止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依法采取阻止高管人员出境的措施。

3、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4、给于警告、暂停或者撤销资格、处以罚款。

5、免职、给予处分。

6、市场禁入。

7、纪律处分。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管理层中担任重要职务、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掌握公司重要信息的人员,主要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

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