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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第三人主动加入履行债务?

2020-10-21 来源:易榕旅网

第三人主动加入履行债务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即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债的关系,而第三人主动加入债的关系,并与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

目前,在理论上对第三人主动承诺履行债务的性质主要有四种观点:

一是认为第三人的行为是保证,第三人是保证人;

二是认为属于免责债务转移,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独立成为新的债务人;

三是认为属于并存债务加入,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是认为第三人的行为属独立的代位清偿行为,第三人独立承担责任。

债务加入人需要承担何种责任

债务加入要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后,能否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债权人的债权依法律的规定转让给第三人。但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第三人存在恶意的,债务人可以对债权的转让提出异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债权转让与债务转让及第三人履行间的关系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债权债务转让与第三人履行在诉讼上的关系:

1、债权转让:在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后,原债权人就退出债权债务关系,变成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由(向)第三人履行:第三人并不是合同当事人,原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直接向其主张权利义务。

哪些财产不得做为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

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设定抵押的财产有: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借款给第三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一般来说,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因此,以个人名义借款供养第三人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债务应当分情况来认定。 该内容由 方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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