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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病历是否是民事诉讼的证据

2022-11-24 来源:易榕旅网

主观性病历,是指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对病情观察、对病史的了解和掌握进行的综合分析所做的记录,指的是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这部分病历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但不许患者及家属查阅、摘录及复印。

然而主观性病历能否成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民事讼的证据依然着存在很大分歧。首先是主观病历客观性不够,它只是医务人员的观点并且由医疗机构一方书写,在争议发生早期医务人员能够更改、修正这些资料而患者一方无法揭露和证明这一情节。其次是如果记录内容对患方有利,则成为确定医务人员过错的强势证据,如果记录内容对患方不利,对于患方来说则是弱势证据,证据的公正性不够。再者,主观性病历多以记录形式出现,很少有患者及家属的听证记载、签名、手印等,不符合笔录的证据规则。因此笔者个人认为主观性病历只能供医学会鉴定时参考,不宜用作诉讼证据。

一、病历的一般项目

一般项目:姓名,性别,年龄,婚姻,民族,职业,出生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身份证号,邮政编码,电话,入院时间,记录时间,病史叙述者(注明可靠程度)。填写要求:

(1)年龄要写明岁,婴幼儿应写月或天,不得写成、孩、老等。

(2)职业应写明具体工作类别,如车工、待业、教师、工会干部等,不能笼统地写为工人、干部。

(3)地址:农村要写到乡、村,城市要写到街道门牌号码;工厂写到;车间、班组,机关写明科室。

(4)入院时间、记录时间要注明几时几分。

(5)病史叙述者:成年患者由本人叙述;小儿或神志不清者要写明代诉人姓名及与患者的关系等。

二、病历的作用

病历既是临床实践工作的总结,又是探索疾病规律及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依据,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为此,医护人员在书写病历时一定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科学严谨、一丝不苟。病历对医疗、预防、教学、科研、医院管理等都有重要的作用。

1、医疗:病历既是确定诊断、进行治疗、落实预防措施的资料,又是医务人员诊治疾病水平评估的依据,也是患者再次患病时诊断与治疗的重要参考资料。通过临床病历回顾,可以从中汲取经验、教训,改进工作,提高医疗质量。

2、教学:病历是教学的宝贵资料,是最生动的教材。通过病历的书写与阅读,可以使所学的医学理论和医疗实践密切结合起来,巩固所学知识,开阔视野,培养医务人员和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及严谨的医疗作风。

3、科研:病历是临床研究的主要素材。通过临床病历总结分析,寻求疾病发生、发展、治疗转归的客观规律及内在联系,研究临床治疗、预防措施与疾病、康复的关系,发现筛选新的医疗技术和药物,推动医学不断发展。

4、医院管理:大量的病历资料分析可以客观地反映出医院工作状况、技术素质、医疗质量、管理措施、医德医风等医院管理水平。病历中的许多素材是国家卫生统计的重要指标。因此,检查病历、分析病历,从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是了解医院工作状态、提高医疗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医院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

5、防病:通过对病历的分类统计和分析,可以了解临床医务人员贯彻三级预防原则,防病防残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各种常见病、多发病的发生与发展情况,为控制和落实预防措施、贯彻预防为主方针提供依据。

6、法律:病历是处理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法律依据。因此,病历是有效地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文件。

关键字:过程记录、参考资料(医疗/教学/防病/科研)、水平体现(医务人员/医院管理)、基本依据(法律/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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