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2.非财产案件标准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5.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6、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
(二)项、第
(三)项、第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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