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2023哺乳期劳动法更新

2021-05-08 来源:易榕旅网

哺乳期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工资、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禁止从事体力劳动、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哺乳期女职工有权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婴儿每多哺乳1个婴儿增加1小时。禁忌从事有毒物质、放射性物质、高处作业、冷水作业、高温作业、噪声作业和体力劳动强度高的工作。

法律分析

哺乳期劳动法规定

什么是哺乳期:哺乳期是指产后产妇用自己的乳汁喂养婴儿的时期,就是开始哺乳到停止哺乳的这段时间,一般长约10个月至1年左右。

劳动合同法哺乳期:

《劳动法合同》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二、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易导致流产或者胎儿发育畸形的作业;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结语

哺乳期劳动法规定了对于哺乳期的女职工的保护措施,包括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和哺乳期禁忌的其他劳动、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安排夜班劳动等。此外,用人单位还应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和哺乳时间。对于怀孕女职工,用人单位也应根据其情况适当减轻劳动量或安排适应的劳动。在哺乳期间,女职工还应避免从事一系列禁忌劳动,如接触有毒物质、易导致流产或胎儿发育畸形的作业、放射性物质操作等。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女职工的权益,确保她们能够平衡工作和母职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百零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报国务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缺乏必备条款、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