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对债务的履行没有保证意思表示的,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
第二条 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六十一条 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