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所享有的留置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适用的情形有:
1、留置权可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
2、留置权可适用于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
3、留置权可适用于保管合同。
4、留置权可适用于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
5、留置权可适用于财产租赁合同。
6、留置权可适用于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