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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高级法官对应行政级别法律问题

2021-11-02 来源:易榕旅网

法律分析:

四级高级法官相当于县处级副职(副调研员) 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了实现对法官的科学管理,增强法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保障法官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国家实行法官等级制度。

第三条 法官等级是表明法官级别、身份的称号,是国家对法官专业水平的确认。

第四条 法官等级根据法官的职务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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