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销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的;
2、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利的;
3、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
4、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房屋的;
5、虚标最低价、清盘价等欺骗性价格进行销售的;
6、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做不可实现的虚假宣传的。
如果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的过程中出现以上几种情况的,并且开发商是故意或明知的,购房者可以以开发商作出欺诈行为为由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要求其双倍赔付。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欺诈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欺诈应具备以下条件:①欺诈行为的存在。②欺诈行为应为一方当事人所实施。③欺诈行为对合同的订立具有决定性作用。
欺诈的构成虚具备以下要件:
(1)必须有欺诈的故意。此为认定欺诈的主观要件。所谓欺诈的故意,是指一方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且会使对方陷于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状态。
(2)须有欺诈行为。此为认定欺诈的客观要件。所谓欺诈行为,是指欺诈方将其欺诈故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作为的欺诈表现为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他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不作为的欺诈,也即沉默是否构成欺诈,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学界较为一致的观点认为,可借鉴外国国外立法的规定,有条件地承认沉默可以构成欺诈,只要一方当事人存在义务相另一方当事人陈述某种事实真相。
(3)受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基于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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