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变更确定债权额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应当在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之前,如被担保的债权已经确定,则不存在以上变动问题。最高额抵押合同是由债权人和抵押人协商确定,但依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当然可以以同样的方式予以变更。而且,从经济发展需求的角度看,允许最高额抵押合同的变更,将有利于维持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长期业务关系的存在。但最高额抵押合同为物权合同,其条款的变更,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更关涉第三人的利益,故法律对此应予以限制,以保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因此,我国《物权法》第205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即变更内容无碍于其他抵押权人权利的行使,则无须征得其同意;而若变更内容有碍于其他抵押权人权利行使的,则非经其书面同意而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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