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可以到孤儿院、儿童福利院或是儿童救护站领养孩子。
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作为被收养人(被领养人)。
当然您也可以领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被收养人的范围】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一、哪些人可以作为送养人
我们可以参照相关法律规定,了解送养人的条件。
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送养人的范围】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儿童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二、收养人条件有哪些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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