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临牌办理需要以下材料:
(1)车辆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2)交通强制险第三联原件和复印件;
(3)购车发票第一联原件和复印件;
(4)车主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办理临时车牌的流程如下:
1、车主拿着本人身份证、购车发票第四联、车辆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交强险第三联原件和复印件等,到当地车管所窗口申请办理临牌的业务;
2、找到财务部门缴纳办理费;
3、拿着票据去办理临牌的窗口排队领取即可。
三、补办临牌需要的手续为:
1、办理临牌需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2、车管理所会在自受理之日超1日内,审查提交证明、凭证。需要在本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15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30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3、“临牌”通常是指机动车尚未到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时,机动车所有人向车辆管理所申领的临时行驶车号牌。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临时行驶车号牌载客汽车收费10元(2张),其它机动车收费5元(1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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