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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劳动者有权拒绝吗

2020-10-04 来源:易榕旅网

一、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劳动者有权拒绝吗

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视情况而定。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必须是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但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是由于下列情况,劳动者不得拒绝: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

怀孕7个月以上和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的女职工任何情况下都可以拒绝加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要如何支付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的支付,具体如下:

1、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都是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都应当严格加以限制,高于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报酬即是国家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

三、禁止安排加班的情形

对于“三期”女员工,公司安排加班需特别注意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公司如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注意:上述规定属强制性规定,即使与女职工协商一致,安排加班也属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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