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物权
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或者说,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制定物权法,对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更加重要意义
二、动产未交付如何实现物权
我国关于担保物权实现方式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和《民事诉讼法》之中。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实现。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复杂且时间较长,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障。而最新的《民事诉讼法》和《物权法》的实施后,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也由之前的诉讼模式逐渐演变到现在的非诉模式,程序大为简化、时间大为缩短、成本大为降低,极大地保护了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1、关于实现担保物权非诉方式在实体法上的体现
我国关于实现担保物权非诉方式在实体法上最重要的体现是在《物权法》之中,根据《物权法》第195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担保物权人通过非诉的方式实现担保物权有了实体法上的直接依据。
2、关于实现担保物权非诉方式在程序法上的体现
虽然我国《物权法》对于担保物权人通过非诉方式实现担保物权早有规定,但因为缺乏程序法上的配套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却很难实现。而2012年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单独增设“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节,为担保物权人通过非诉方式实现担保物权提供了程序法上的支持。
根据新的《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的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以及第19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担保物权人通过非诉的方式实现担保物权有了程序法上的直接依据。
至此,我们建立了一条完整的通过非诉方式实现担保物权的制度,程序法和实体法做到了有效衔接。
3、司法解释及地方法院指导性意见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对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作出相关司法解释,只有个别地方高院出台了相关指导意见,诸如浙江高院出台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但是,从现有资料显示,全国各地都出现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判例,显然,法院系统对此类案件持积极和开放的态度,我们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会有更多此类案件的涌现,也会有更多地方法院指导性意见的出台,甚至是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为担保物权人通过非诉方式实现担保物权提供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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