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当合同的公司名称和合同尾部盖章的公司名称不一致时,以盖章的公司名称为准。这种情况在实践中经常遇到,比如合同抬头写的是总公司,盖章的却是分公司,还有建筑公司盖项目部的章。但为防止纠纷,建议还是规范一下,合同抬头名称和盖章名称最好是前后一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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