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抚恤金在各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局,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养老保险科领。退休人员抚恤金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为表彰退役军人在军队和国家建设中作出的突出贡献而发放的一种福利补贴。
退休人员抚恤金是指国家为了敬老、爱老、护老,对退休人员给予的一种补贴,其申领条件如下:
1、享受退休待遇的退休人员:申领退休人员抚恤金的条件之一是必须是享受退休待遇的退休人员,即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因工作原因提前退休,并且已经领取了退休金或养老金;
2、家庭经济困难:申领退休人员抚恤金的条件之二是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经济困难的标准因地区而异,通常是指家庭收入低于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者低于当地的平均收入水平;
3、没有享受其他福利:申领退休人员抚恤金的条件之三是没有享受其他福利。这一点需要注意,如果退休人员已经享受了其他的福利,如低保、特困救助等,则可能不符合申领条件。
综上所述,退休人员抚恤金的具体标准和申领程序可能因地区和政策不同而有所差异。如果您想申领退休人员抚恤金,建议您前往当地社保局或民政局了解详细的申领条件和程序。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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