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迫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区别
二者虽然都有卖淫的内容,但它们的区别是明显的:
1、二者侵害的客体不完全相同。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同时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组织卖淫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强迫没有卖淫意愿者去卖淫;组织卖淫罪的客观表现则是把自愿卖淫者组织起来进行卖淫。假如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方法组织他人卖淫,此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按照处理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处理,即从一重罪处断。鉴于本罪与组织卖淫罪的法定刑完全相同,故对行为人之行为仍可以强迫卖淫罪定罪处罚。
二、强迫卖淫罪与强奸罪的区别
由于本罪在客观上亦表现为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强迫被害人与他人发生性行为,故与强奸罪就有了若干相似之处。但二者的区别是明显的:
1、二者侵害的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与公民的人身权利;而强奸罪侵害的客体是妇女的性自由权利。
2、二者侵害的对象不同。本罪侵害的对象既可以是女性,又可以是男性;而强奸罪侵害的对象只能是女性。
3、行为人的故意内容不同。本罪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为了获取钱财而强迫他人卖淫;强奸罪的行为人则是为了同他人发生性关系而实施暴力、胁迫等行为。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