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高管人员管理公司、经营业务、履行职责时,必须代表全体股东为公司最大利益努力工作,当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必须以公司利益为重,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
违背忠实义务,造成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种民事责任:
1、民事赔偿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补充赔偿责任。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如果是因为高级管理人员未尽到忠实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该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3、违法收入归入公司责任。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该条规定,具有挪用资金等行为的,其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二、股东高管不得有哪些行为?
1、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2、不得利用职权收受好处或者其他非法收入或者获取不当利益。
3、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4、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5、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平交易规则,将企业财产低价转让、低价折股。
6、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不得违规进行信息披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7、督促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防范股东抽逃出资。
8、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9、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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