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212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可以区分为使用租赁和用益租赁,仅以使用为目的的,称为使用租赁;以使用及收益为目的的,称为用益租赁。租赁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但租赁物须是不消耗物、特定物、有形物。
(一)租赁合同是转移使用权、收益权的合同。
租赁合同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合同,但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承租人的使用权。租赁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承租人须将原物交还。租赁合同的给付具有持续性,因此可将租赁合同称为持续性合同。
(二)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租赁合同的成立、生效不受是否交付租赁物的左右,是诺成合同。出租人以标的物的使用权、收益权为对价,承租人以租金为对价,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根据租赁是否确定日期,可以分为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
定期租赁,当事人约定了租赁期限,但租赁期限如果过长,不利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一、租凭合同内容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