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在国内结婚定居国外,离婚诉讼应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在国外结婚定居国外,离婚诉讼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国外,一方居住国内,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有权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离婚诉讼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国外离婚,受理与当地法律相关。
法律分析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法院起诉的,受诉法院也有权管辖。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则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拓展延伸
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管辖权的适用原则
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管辖权的适用原则是指在涉及跨国婚姻家庭案件时,确定哪个国家的法院具有管辖权的原则。根据国际私法的原则和相关国际公约,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双方当事人的国籍和居住地,以及案件的实质性联系,例如婚姻关系在哪个国家成立或解除,子女的居住地等。其次,是否存在有效的选择法院协议,即当事人是否在婚姻合同或其他协议中约定了管辖权。此外,还会考虑公平性和合理性,以确保案件在最适合解决争议的法院进行审理。根据这些原则,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管辖权。
结语
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管辖权适用原则是根据国际私法和相关公约来确定的。通常会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国籍、居住地以及案件的实质性联系。是否存在有效的选择法院协议也是一个考虑因素。同时,公平性和合理性也是重要考虑,以确保案件在最适合解决争议的法院进行审理。根据这些原则,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管辖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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