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渔民退捕补偿标准:
1、捕捞许可证收回补偿金,每证补偿持证人4.5万元;
2、渔船补偿金,根据渔船大小不同,由第三方评估进行核定,补偿标准在2.5至4万元不等;
3、转产就业和过渡期生活补助。给予每艘渔船所有人转产就业和过渡期生活补助,一次性补助金7200元;
4、退捕渔船奖励资金,每条渔船奖励6000元。
一、渔民退捕补偿流程:
1、核实渔船和渔民信息;
2、制定方案。通过走访、座谈等形式,充分听取渔民意见建议,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安置对象、补偿标准、结算方式等;
3、政策宣传。加强宣传动员。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梳理细化,认真研究解决;
4、评估公示。由市农业农村局依法依规确定具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依规对各地的渔船、发动机、网具进行价值评估;
5、落实资金。市财政予以保障,据实拨付,确保禁捕渔民安置补偿工作顺利推进;
6、渔船、发动机、网具回收处置。公示无异议后,签订补偿协议,对渔船、发动机、网具进行集中回收,撤回相关证件。市农业农村局对撤回的证件集中注销销毁;各地对回收的渔船、网具拆解销毁;
7、资金发放。各村村委会严格按照规定,足额发放渔民补偿费用,发放采取一户一卡形式,由国库直达补偿个人账户;
8、技能培训。根据渔民的从业意愿,统计汇总后由人社等部门组织培训,渔民面向社会自主择业。
二、渔民退捕的基本原则:
1、坚持生态优先;
2、保护自然,坚持以人为本;
3、保障民生;
4、坚持属地负责、统筹推进;
5、坚持因地制宜、精准施策;
6、坚持公开透明、确保稳定。
总之,捕捞许可证收回补偿金,每证补偿持证人4.5万元;渔船补偿金,根据渔船大小不同,由第三方评估进行核定,补偿标准在2.5至4万元不等;转产就业和过渡期生活补助。给予每艘渔船所有人转产就业和过渡期生活补助,一次性补助金7200元;退捕渔船奖励资金,每条渔船奖励6000元。
法律依据:《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申报和补助程序:
(一)各省(市、区)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协定影响程度、全国年度减船转产总规模和资金补助的相关标准,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年度减船转产计划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联合上报农业部和财政部。
(二)各地减船转产计划应列明拟报废渔船总船数、总功率、转产渔民总人数,同时附上拟报废渔船的船名船号(“三证”复印件)和渔船所有人的身份证号、报废渔船拟处理方式等情况;转产转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详细测算能够吸纳捕捞渔民人数、改善海洋渔业生态环境和带动渔区经济发展等情况。
(三)农业部会同财政部对各省(市、区)上报的减船转产计划进行审核,确定各省(市、区)减船转产任务,提出资金补助额度;组织有关专家对转产转业项目进行论证并确定项目及补助金额。减船转产任务及转产转业项目由农业部下达,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下达。
(四)地方渔业和财政部门根据农业部下达的减船转产任务,经核实收缴本规定第五条所规定的所有证书和证明后,对减船和补助情况予以公告,按照方便群众的原则,及时足额向补助对象-支付资金。为保证减船资金专款专用,该项资金要在省市县财政部门管理下,通过同级财政国库分账核算。
项目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由财政部门拨付到相关项目承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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