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主体与履行主体不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将合同订立人与实际履行人均作为被告,要求合同订立人与实际履行人共同承担责任。要达到此诉讼目的,首先必须有证据证明实际履行主体与本案有关系。
一、合同成立后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可以吗
合同成立生效后,不能主张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已经成立且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在此情况下,一方仍主张另一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没有事实基础。
在合同已成立生效的情况下,尽可能地通过主张违约责任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
二、两份合同内容不一致怎样判
两份合同内容不一致根据有效的判断。具体如下:
1、如果两份合同的签订时间有顺序,且两份合同均为有效合同,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前后两份合同对同一内容有不同约定时,可根据意思表示最新最近,不违反合同目的,以合同成立时间顺序和后一份合同确定的内容为准;
2、如果签订时间相同的合同,需要根据双方签订本合同的目的和实际履行情况确认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一般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
三、买卖合同实际履行地应该怎么认定
首先,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其次,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