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背本法限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注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限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公司未按限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规则,或者未按限定配备或者训练、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限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规则;
(四)食品生产经营公司未制定食品安全意外处置方案;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决裂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限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获到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限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限定要求销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产公司未按限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公司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特殊食品生产公司未按限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体检评价,或者生产经营要求发生变化,未按限定处置;
(十二)学校、托幼组织、养老组织、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限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十三)食品生产公司、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限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经过控制要求。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背本法限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限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限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限定予以处罚。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限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限定予以处罚。
食堂用农产品销售者违背本法第六十五条限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限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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