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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2020-03-22 来源:易榕旅网

法律分析:本办法所称计划生育档案,是指全省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在生育服务管理、社会抚养费征收、家庭特别扶助、家底奖励扶助、手术并发症鉴定、行政处罚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市(州)、县(市、区、特区)卫生计生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法律依据:《贵州省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条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应遵循“谁经办、谁收集、谁整理”的原则,根据各自权限和保管范围管理计划生育档案,确保计划生育档案真实准确、手续完备、字迹工整,载体和书写材料要符合耐久性要求。

第六条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单位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本单位综合档案室工作职责,将档案归档情况纳入单位年度综合考核内容,建立科学的档案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和档案管理的设施设备。

第七条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应按照计划生育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附件1)和日常管理中形成的计划生育材料(附件2),准确界定保管期限,妥善保管。计划生育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定期分为10年、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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