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规定,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的秩序,侵犯的对象是公共场所。所谓“公共场所”,是指具有公共性的特点,对公众开放,供不特定的多数人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包括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等。扰乱行为的具体表现,包括在公共场所内打架斗殴、损毁财物、制造混乱、阻碍干扰维持秩序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影响活动的正常进行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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