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1、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
2、根据规划需要,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对业主进行相应补偿,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
不管是40年、50年还是70年,都有到期的时候,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只要房子还能住,就都得续签土地。根据国家现行的相关规定,土地到期后按照当时的楼面毛地指导价格,依一定比例缴费。
房屋产权由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
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是70年,到期后可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获得土地继续使用权。
房地产是房产和地产的合称,是指在一定社会意识形态下受一定所有权支配的土地财产和房屋财产。在物质形态上,土地是房屋的载体;在经济形态上,土地和房屋的经济价值和运行机制具有内在联系。作为房地产物质构成的房产是指按照建筑规划设计要求建造、供人类生活和从事其他活动的实物体:按其用途,房产可以分为:住宅、生产用房、营业用房、行政用房、其他专业用房等,住房是人类生活必不可少的条件,其他房产则是一切经济和社会活动的物质基础。地产,是土地、地上附着物和地下设施的总称,地上附着物包括道路、桥梁、水渠等,地下设施有供水、供热、供气、照明、通信等各种管线。城镇用地一般分为: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居住用地、交通用地、市政公共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其他特殊用地等:
房地产作为一个整体,其中地产是主要的,从各国不动产立法采看,都把土地放在核心的地位。另从房产和地产的物质形态看,土地可以独立存在,作为独立的物权标示,并且可永久存在;而房屋则不能独立存在,不能离开土地而成为空中楼阁。再从房地产业的运作和房地产市场的运行机制看,土地的获得或占有是房地产业的基础和前提,也是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起点。市场经济越发展,就越能显示土地的价值和突出地位。在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地价在房地产价格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再从房地产的价值构成看,房地产价值分为地价和房价两部分,由于土地的永续利朋性和房屋的损耗性,随着时间的推移,地价永续而房价有限,可见地价是房地产价值的主体:
房地产与不动产是两个密切相关的概念。法律意义上的不动产,是指在空间上具有固定位置,不能移动或移动就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与动产对应。房产和地产都具有不动产的本质特征,因而房地产属不动产范畴:但从严格意义上说,不动产的外延广于房地产,如林木、鱼池、一定时期的农作物等,在有的国家民法中都属不动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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