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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元诈骗案的刑罚是什么?

2022-07-04 来源:易榕旅网

诈骗50万量刑严厉,根据刑法规定,犯罪人可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诈骗罪的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行为人利用欺诈手段骗取大量财产,具有非法占有财产的目的。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诈骗罪。

法律分析

一、诈骗50万量刑是怎样的

1、诈骗50万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犯罪人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诈骗罪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财产,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2、客观要件,客观上表现为利用欺诈手段骗取大量公私财产。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欺诈使对方产生了错误的认识。欺诈罪的确立要求受害者在陷入错误理解后进行财产处分。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获得财产,损害被害人财产。

3、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诈骗罪。

4、主观要件,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

结语

诈骗数额巨大,刑法明确规定了相应的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下,犯罪人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可能被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行为人利用欺诈手段骗取大量公私财产,目的是非法占有。诈骗罪适用于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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