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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相关解释是什么?

2020-02-04 来源:易榕旅网

本文介绍了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四个构成要件以及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主体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为故意,客体为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为故意,客体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责管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客体为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包括:

1. 吸收客户资金:指吸收客户的资金,包括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金。

2. 不入账:指吸收的资金未及时、正确地记入客户的账户中。

3. 未履行报告义务:指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相关部门或机构报告吸收的资金情况。

4. 非法占有:指吸收的资金被用于非法活动,如炒股、炒期货、赌博等。

(一)主体要件:主体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三)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

(四)客观要件: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

2、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3、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行为;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三、怎样才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所谓存款是指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向存款人支付利息的一种经济活动。所谓公众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个人或者是特定的,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本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以下三大类:

1.以不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2.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3.依法无资格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即便构成本罪既遂。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是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会造成扰乱金融秩序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

结语

总结:

根据上述内容,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包括: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未履行报告义务和非法占有。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侵犯的客体、主体、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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