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贷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往往没有还款或履行能力,只能由担保人承担主债权的担保责任。担保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具体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两种情况。没有约定的,视为连带担保,即债务到期后,债权人可以选择债务人或者担保人随意或者共同主张债权。如果是一般担保,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必须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即债权人不起诉债务人,无法清偿的,担保人可以拒绝履行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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