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来看,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可以分为两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九条的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因此,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的纳税地点为被投资企业所在地。财税[2009]167号文第四条规定,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因此,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的纳税地点为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所在地。对员工股权激励,由于其所得性质的特殊性(详见本文第四部分),纳税地点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企业。
四、计税种类及税率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了十一种所得的种类,分别为: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股权转让,归根结底是持有者转让其在标的公司中占有的资产份额及基于该财产份额所享有的权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
(九)项也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税[2009]1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等均分别规定了个人转让股权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税。因此,总的来说,应当按以财产转让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的规定适用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并非全部股权转让均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税。从最早的国税发[1998]9号文开始,对员工股权激励一直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以七级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这也是实质课税原则的要求。相应地,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由于已经不再具备工资、薪金的性质而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五、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值得注意的是,股权转让中的财产原值仅指取得股权的成本,不包含为经营公司业务向公司投入但未转化为股本的资源。合理费用是指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经税务机关认可后予以扣除。合理费用主要包括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不包括不被认可的其他费用,如为促成交易发生的宴请费用等。另外,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也即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对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税的股权激励计划,其应该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更为复杂。总得原则是区分员工获得的基于其劳动关系的所得和在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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