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部门应当不予登记: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2、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3、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4、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依法通过规划验收的不动产申请登记的;
5、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或者未依法通过竣工验收的不动产申请登记的;
6、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7、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8、不动产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9、不动产被依法查封期间申请登记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怎么办理不动产登记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除提交本人和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
1、监护人代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监护关系等证明材料
2、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监护关系的证明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经过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二、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职责
登记机关的这些职责可以归纳为四项:
1、审查权属证明和资料,这一项职责的目的是确认不动产权属取得的合法性,明确所有权人。
2、通过询问调查登记事项,这项职责主要是核实登记事项,确认登记的事实。
3、必要时勘查现场,这项职责的重要性是对需要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际核对,通过勘测、勘验等技术手段确认不动产权属内容。
4、如实登记有关事项的职责是将必须登记的内容以法定形式予以确立,凡行政登记机关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内容,将作为该不动产依法设立的主要依据而长期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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