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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妈妈送养孩子这事有法律效力吗

2020-10-26 来源:易榕旅网

法律分析:没有法律效力。

未婚妈妈将孩子送养,又后悔,民间收养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的,收养孩子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一、收养关系自然解除的条件?

1、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未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应当达成书面协议。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是经公证证明的,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民间收养协议有效吗?怎么签?

我国法律在收养关系上实行的是登记制度,没有经过县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收养关系是无效的。

收养孩子的协议一般是由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签订的,但此后还是需要办理了收养手续后,该收养关系才是合法的,受到法律保护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日后纠纷的发生。

三、养女继承需要什么条件

养女继承遗产,应当确定已经进行收养登记,成立收养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110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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