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的共益债务包括:1、未履行合同的债务;2、无因管理的债务;3、不当得利的债务;4、营业费用和劳动报酬;5、职务损害的债务;6、财产损害的债务。
法律分析
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债权人、债务人的共同利益所负担的债务。包括: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拓展延伸
共益债务的法律界定与适用范围
共益债务是指在特定法律关系下,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的义务具有共同利益和共同责任的一种债务形态。其法律界定和适用范围涉及多个方面。首先,法律界定共益债务需要考虑相关法律规定、判例法和学说观点,以明确其法律性质和要件。其次,适用范围包括共益债务的适用条件、适用主体范围和适用领域等方面。在实践中,共益债务的法律界定和适用范围对于确定债权债务关系、确定责任承担和维护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相关法律主体应该加强研究和规范,确保共益债务的法律界定与适用范围能够得到正确理解和适当应用。
结语
共益债务,是破产程序中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利益所承担的债务。包括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无因管理产生的债务、不当得利产生的债务、继续营业所需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保费用,以及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等。共益债务在特定法律关系下,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的义务具有共同利益和责任。其法律界定和适用范围需考虑相关法律规定、判例法和学说观点。在实践中,准确理解和适当应用共益债务的法律界定与适用范围对维护当事人权益至关重要,相关法律主体应加强研究和规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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