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电子合同具有各方的真实意思才具有法律效力。在必要的技术保障下,电子签名的电子数据符合法律书面签名和书面文件的要求,应当与签署的文件和签署的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法律诉讼中,电子数据具有与其他传统证据形式相同的可接受性,不被接受或影响其证据力,因为它是电子数据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为载体的电子合同不影响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应享有与传统书面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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