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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危险物质罪案例是什么?

2021-10-28 来源:易榕旅网

某镇村民吕某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擅自从事毒鼠强经营活动。2003年4月18日,吕某照常在某镇菜市场设摊贩卖毒鼠强。下午5时,吕某收摊回家,因疏忽大意将一只装有毒鼠强(其中掺有70%的面粉)的塑料袋遗忘在菜市场附近某床上用品店门口的躺椅上。床上用品店店主钱某发现后,拿起塑料袋用手摸了摸,自言自语地说:“这袋面粉不知是谁的,粉质细质量好,做面疙瘩一定很好吃,可惜我早上刚买了5斤 ……”站在马路对面的村妇卢某听到后,立即跑过去与钱某说:“你不要,给我。”说完,拿了“面粉”就走。次日早上,卢某将“面粉”加工成面疙瘩,准备和丈夫共享早餐。但因其丈夫一早外出未归,卢某一个人吃了面疙瘩后出现中毒症状,瘫倒在地。其丈夫发现后,立即将卢某送镇人民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卢某系毒鼠强中毒死亡。同日早上7时,吕某再次到镇菜市场贩卖毒鼠强时,发现毒鼠强不见了,便立即到某床上用品店门口寻找。当店主钱某告诉他,卢某因食用了“面粉”送医院抢救时,吕某呆立了五分钟后逃跑。当天上午10时,镇派出所在吕某家中将其抓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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