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新伤残评定标准是:一、一级伤残: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2.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3.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等。二、二级伤残: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2.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3.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一、八级伤残赔偿评定标准
1、轻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明显受限。
2、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3、动眼神经完全性麻痹。
4、双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5、面部瘢痕20cm2以上,影响容貌。
6、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影响容貌。
7、鼻尖及一侧鼻翼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
8、一眼盲目4级,或视野半径≤5°。
9、双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10、双眼视野≤64%(或半径≤40°)。
11、双眼偏盲。
12、双侧耳廓缺失或重度畸形70%以上。
13、一耳听力损失≥9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56dbhl。
14、双侧颞下颌关节损伤,张口困难ⅱ度。
15、牙齿脱落14枚以上。
16、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17、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18、肺段切除。
19、心功能ⅱ级。
20、器质性心律失常。
2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22、食管重建术。
23、胃大部分切除。
24、小肠切除1/3以上,保留回盲部。
25、胆道损伤,胆肠吻合。
26、胰切除1/3以下。
27、脾摘除(成年人)。
28、结肠切除1/2以上。
29、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瘘。
30、尿道狭窄需定期扩张。
31、一侧肾上腺缺失。
32、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33、阴径头完全缺失。
34、女性双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35、双侧输卵管缺损不能修复。
36、脊柱两个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均大于12者。
37、脊柱骨折、脱位经手术治疗,遗有功能障碍。
38、骨盆环、髋臼骨折畸形愈合导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6cm以上。
39、双手十指缺失25%以上或功能丧失40%以上。
40、双手掌缺失20%以上。
4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42、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骨折,成角>30°或旋转>30°。
43、一下肢骨折,遗有6cm以上短缩畸形。
44、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45、一长骨骨折后骨折不愈合。
46、一长骨骨折后并发慢性骨髓炎不愈。
47、股骨头缺血坏死。
48、四肢大关节中一关节行人工关节置换术,遗留功能障碍。
49、双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75%以上。
50、双侧足弓结构破坏。
51、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以上。
二、八级伤残鉴定的标准是什么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
(3)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2、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盲目4级以上;
(2)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3)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6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4)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5)一侧耳廊缺失(或严重畸形);
(6)鼻尖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影响容貌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
(7)面部产痕形成面积8cm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8)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容貌损毁;
(9)头皮无毛发25%以上。
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伤度丧失50%以上。
4、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影响体形。
5、胸部损伤致:
(1)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2)8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
6、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2)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
7、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2)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3)尿道瘢痕形成,尿道严重狭窄。
8、会阴部损伤致阴茎龟头缺失(或严重畸形)75%以上,严重影响功能。
9、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狭窄,严重影响功能。
10、肢体损伤致:
(1)双手掌缺失20%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30%以上;
(2)双手十指缺失30%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50%以上;
(3)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75%以上;
(4)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5)双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双足十趾丧失功能75%以上;
(6)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75%以上;
(7)一下肢缩短8cm以上;
11、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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