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采取留置措施的人主要是对于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的被调查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被调查的对象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2.可能逃跑、自杀的;
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也可以采取留置措施。
一、留置案审查起诉期限是多久?
留置案审查起诉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这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一、审查起诉需要注意什么
审查起诉需要注意如下几点:
1.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2.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3.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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