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专门机构收缴罚款
1、专门机构收缴罚款的适用范围。例外:当场收缴、执行措施收缴。
2、专门机构收缴罚款的程序。
(二)当场收缴罚款
1、当场收缴罚款的程序:
(1)出具罚款收据,统一的收据。
(2)罚款的缴付,2日交公。
(三)强制执行
1、执行措施第51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注意第(一)项是3%而非3‰。].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强制执行的例外。客观原因,依法不予强制执行。如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和批准,可暂缓或分期缴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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