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申请人至迁入地派出所申报,同时提交以下材料:1.投靠申请;2.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3.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4.被投靠人房屋所有权证和同意投靠迁入声明。同时提交迁入地村(居)委会同意入户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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