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合同解除权的基本概念及其行使方式。合同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合同规定或法律规定所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属于形成权,以单方意思表示方式行使,不需要向法院提出请求或进行强制执行。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方法主要包括通知和进行批准,其中通知是解除合同的必经程序,而进行批准则可能需要满足特定的法律程序。
法律分析
合同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合同规定或法律规定所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将会导致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消灭,从而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权的性质属形成权。所谓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根据形成权的法律特征,在通常情况下,形成权以单方意思表示方式行使;也就是说,实现形成权既不需要向法院提出请求,也不需要进行强制执行,所以行使形成权不需要法院的裁判。合同解除权为形成权,属于私力救济权,由债权人单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一般而言,主张解除的当事人不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确认之诉,但主张解除的当事人必须将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对方当事人能够控制的地方。
二、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方法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可见,解除权行使的方式主要可分为通知与进行批准,登记。
结语
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以单方意思表示方式行使,行使不需要法院的裁判,属于私力救济权。主张解除的当事人必须将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对方当事人能够控制的地方。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解除权行使的方式主要可分为通知与进行批准、登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29) 第二十六条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29) 第二条 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29) 第一条 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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