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方法。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第一百九十四条 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证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证上签名、捺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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