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规定:如果出卖人在买卖合同签订后把房子卖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无法实现目的,可以解除合同并获得赔偿。如果出卖人故意隐瞒已经出售给第三方或作为拆迁补偿房屋的情况,买受人可以请求退款、赔偿和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一房两卖的新规定: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售人再将该房屋卖给第三方,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未能取得房屋的购买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和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要求出售人承担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2、出售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有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卖给第三方或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购买者可以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和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要求出售人承担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该内容由 刘金非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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