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输液反应责任如何认定

2020-07-29 来源:易榕旅网

输液后出现过敏反应的,如果对事故责任不能确定时,就可以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依据鉴定结果确定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七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一、输液过敏的原因

最常见的原因便是疾病的自然进展,可能要占到输液中死亡的90%以上。理由不言自明,大多数病人到了疾病终末期都是在医院度过,终末期意味着一切生理和治疗所需物质,都只能通过输液获取,在输液中死亡是再自然不过的结局。要减少输液中的死亡,只能减少输液。此类死亡,不产生法律责任。

第二个原因是药物过敏性死亡。此又包括两个原因,一是药物自身化学成份引起机体过敏,二是药物不致敏但所输液体中包含可引起过敏的杂质。对于药物性过敏,大多在两个环节产生法律责任,一是该皮试未皮试,如青霉素类;二是疏于防范与应对,如头孢类药物虽不要求皮试,但如果疏于预见且在发生过敏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抗过敏措施,可产生法律责任。对于药物之外的杂质引起的过敏,其责任多由药厂承担,但在法律上确定系杂质引起过敏,却又是较为困难之事。据有关文献报道,杂质过敏在我国输液反应中占多数,解决非一日之功了。

第三个原因是药物的毒副反应。药物的毒副反应是在正常用药情况下发生的不同于过敏反应,与剂量相关、但与治疗目的无关的,可造成机体功能或器质性损害的不良反应,包括毒反应、副反应,如何首乌之肝毒性,关木通之肾毒性,康*克之困倦、大便干燥等副反应等等。输液中因药物毒副反应而导致死亡的案例并不多,因为任何毒副反应的发生多需要时间,很难造成立即致死性原因。但某些可引起心血管副反应的药物则可能导致输液中死亡。笔者遇到过输林克霉素、前列地尔的过程中死亡的案件,且经鉴定构成医疗损害,原因就是此两类药物,均存在导致低血压、氧饱和度下降的毒副作用,有可能在输液中导致死亡,但医生用药违反了有关规范。不过毒副反应,就其本质来说,系药物研发中的问题,医生难以预见、难以防范,因此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有相当难度的。

第四个原因是违反给药规范,如改变给药途径,将只能静脉点滴的改为静脉推注,只能口服的改成静脉点滴;或者违反用药禁忌症原则,如本有心肺功能严重不全或心律失常者,却又使用能够导致血压下降、加重心律失常的禁用药物,则有可能在输液过程中导致死亡。

第五个原因是输错药物,包括核对医嘱错误或者干脆将病人搞错,将甲药输成乙药,将给甲病人的药输给乙病人。最常出现的的是血型核对错误,如将A型血输成B型血等。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