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离婚案件诉讼实务中彩礼返还问题经常发生,现根据实务经验,以及对相关判例的研究将彩礼返还问题总结如下:
需要返还彩礼的几种情况下: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法条依据:
《最高院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的性质
在司法实践中,是把彩礼看作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双方之间形成的是赠与合同关系,当不结婚、条件不能成就的时候,那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当条件成就要离婚的时候,根据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也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怎样认定返还彩礼的几个情形: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根据传统婚礼习俗,要缔结一段婚姻,往往要经过一个复杂的流程,按照传统需要“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迎亲”等六大步骤,虽然随着时代的变迁,婚礼流程有所简化,但是关于彩礼是一个绕不过的环节。很多时候双方还未来得及办理结婚登记或未实际共同生活就发生种种矛盾,导致双方婚姻无法进行。这种情是指女方家庭已经收受男方彩礼,由于各种原因双方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男方诉请彩礼返还。法院一般会支持男方诉请,原因是司法实践中把彩礼看作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此时双方婚姻无法继续,条件无法成就,赠与一方有权撤销赠与,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很多时候因为男女双方存在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因一时激情领取了结婚证,但还未举行传统意义上的婚礼,也确实未共同生活,男方向女方支付彩礼后准备步入婚姻的殿堂,但后因为家庭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双方不能在一起。这种情况下,男方有权向法院请求返还彩礼,但由于形式上双方存在婚姻关系,此时返还彩礼必须要以提出离婚为前提。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这种情况是指男方向女方支付彩礼之后,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双方也在一起共同生活,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不长,后双方离婚,但男方因为支付彩礼导致离婚后生活困难,此致男方在离婚时有权向法院提出彩礼返还的诉求。需要注意的是因为这种情况双方由结婚的形式也有共同生活的实质,这就要求男方生活困难必须是因为支付彩礼导致。比如男方生活困难的原因是婚后疾病等其他原因导致,返还彩礼的请求就得不到支持。
彩礼能退多少?在诉讼实务中彩礼是否能全额返还,能退多少?这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论,要看彩礼具体使用情况,只要女方有证据证实彩礼用于置办酒席、嫁妆、生活用品等,用于双方的共同生活的部分彩礼一般是不予退还。因此,在离婚诉讼中收集各种繁琐的证据就显得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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