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是国家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十条 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可不设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由机构负责人指定医务人员负责药事管理工作。
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可不设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由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药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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