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金钱债权的执行案件大致可以分为无财产可供执行和有财产可供执行两类。
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具体是指经过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后,并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或者仅发现部分财产并执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的全部或部分债权不能得到实现的案件类型。
对于这类案件,无论采取什么执行措施都不可能执行到位,这是任何国家、任何时期都无法避免的客观存在。
本质上属于当事人应当自己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这类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就是所谓的终本案件,即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
一、案件执行率具体怎么算?
执结率,即执行案件结案率、已执行结案数与全部申请执行案件数的比率,其中既包括实际执行完毕的案件,也包括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暂时中止执行的案件和因被执行人死亡且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执行的案件;实际执结率,即实际执行完毕的案件数与全部申请执行案件数的比率,其中不包括中止执行的案件和因被执行人死亡且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执行的案件;执行标的到位率,是指实际得以执行的标的额与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确定的应履行的数额的比率,其中不包括执行中当事人自愿或在执行人员调解下,放弃部分权利达成和解协议执结之外放弃的那部分数额。
二、法院强制执行对方没钱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法院可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逾期被申请执行人仍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
如果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也可以由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以促使被执行人自觉早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如果在法院采取了上述措施后,仍无法执行的,则可由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等以后发现了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后,可随时再恢复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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