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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加班事实认定的时候可能出现的问题是什么

2023-09-13 来源:易榕旅网

具体加班事实认定的时候可能出现的问题如下:

1、有效加班约定的效力问题?有些企业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加班必须报经领导批准,未经领导批准的加班无效,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工资。这种规定或约定是否有效存在争议,这种约定或规定如果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的,是有效的。因为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支付不低于150%、200%、300%的加班工资,这里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如果劳动者未在单位统一安排下私自加班,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2、单位在非工作时间安排的其他活动是否属于加班?如周末搞了体育比赛,晚上安排宴请客户或者安排外出旅游等等?除非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强迫其参加,否则,不应认定为加班。

3、单位安排的临时值班是否属于加班?值班是指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临时安排或者根据制度安排与劳动者本职无关的工作;或虽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关,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一般为非生产性的责任,如看门、接听电话等。此种情形下,劳动者只可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或者惯例等支付相应的待遇。其与加班在工作的内容和目的、工作的强度、执行的规章制度及可否休息方面存在不同。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是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是否有生产或经营任务。劳动者就值班要求加班工资的,原则上不应支持。

4、在安排补休的情况下,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是否属于加班,仍需支付加班工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所以,即使用人单位安排的补休,仍需支付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同理,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仍需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在北京地方,不定时工作制,用人单位无需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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