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存放在以下地点:
1、工作单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如国家机关单位、国有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档案可存放在自己的工作单位;
2、工作单位没有存放档案权限的,档案可存放于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3、暂未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档案可存放于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长期为十六年至五十年,短期为十五年以下。列为永久保存的档案,是对社会主义事业的各项工作以至永世久代具有查考作用的档案,列为长期保存的档案,是不具有广泛社会意义和科学历史意义的。属本机关在较长时间内进行机关工作需要查考的文件材料,列为短期保存的档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
经档案馆同意,提前将档案交档案馆保管的,在国家规定的移交期限届满前,该档案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仍由原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的单位办理。移交期限届满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档案按照档案利用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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